■设问
时至今日,《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还未出台。迟迟不出台的原因想必还存在不少争议?抑或需要完善?
一段时间,“售电侧放开有望成为本轮改革的最大红利” 吸引了众人的眼球。剃头挑子一头热,冷静下来仔细想一想:谁将享受这个“最大红利”?有人起劲、有人观望、有人疑虑…,相信更多的人都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感觉。
笔者认为,注册资本的门槛根本不是售电侧市场准入的核心,成立售电公司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允许谁可以赚钱以及如何赚钱?也就是说如何建设一个充分而又公平竞争的售电市场生态圈?这有必要去探究明白。
■9号文,你怎么看?
9号文是本轮电改的总纲,任何配套文件都不应违背9号文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对于售电侧改革,仅仅关注或单独理解9号文 “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一节之规定,容易导致一叶障目的后果。推进售电侧改革,离不开从总体上对9号文的精髓与实质做全面准确地理解,这有助于改革进程中是非的判别和方向的把握。否则,歪嘴和尚念经的事就有可能发生。
仔细研读9号文关于亟需解决的问题、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等方面,可以得出如下基本认识:一是市场化与垄断有如一个硬币的两面而相生相伴,因此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必须贯彻于改革的始终;二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本轮电改给出的总架构,首当其冲地指出对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将一“管”一“放”;三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既是对竞争性输配环节价格的约束,也是发售侧电价由市场化形成的条件;四是电网企业功能的定位与其盈利模式的改变是管住中间和打破垄断的“紧箍咒”,也是放开两头的关键;五是联想到中发〔2015〕22号,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是进行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不二方向。
以上认识能否得到大家的认可并形成共识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改革的设计者、主导者而言,其思想、认识和决心将左右改革的方向、进程甚至成败!
■售电这口饭,谁可以吃?
这里请允许我按照自己的观点对售电主体进行分类分析,因为售电主体的分类很重要,这牵扯到售电这口饭谁能吃、怎么吃的问题。对售电主体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做法有瞒天过海、混淆视听之嫌疑。
【售电主体一】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可以发电,理所当然就可以售电。只不过以前发的电大都只能售给电网企业,发电企业面临的是垄断的销售渠道和价格的不能自主。改革后,发电企业天然成为具有“发售一体”性质的售电主体,其售电业务份额必然在售电市场上占有绝对地位;但至于发电企业成不成立售电公司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售电主体与售电公司是两回事,发电企业不成立售电公司并不意味着发电企业在售电市场就无所作为。
【售电主体二】独立的售电公司。为了方便区分,这里将不拥有任何发输配售资产的电能经销商定义为独立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应当是电改中重点培育的一类售电市场主体。各方对这类售电公司从事购售电业务基本持开放态度,只要满足售电公司组建和售电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谁都可以进入。如果愿意,发用电企业也当然可以成立此类售电公司,且不涉及垄断问题。
【售电主体三】有输配电业务或仅有配电业务背景的售电公司(简称有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对于有输、配电垄断业务的电网企业应不应该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这是大家争议的一个焦点,遭到发电集团的强烈反对,改革不能漠视这种争议甚至是反对的意见。这里提出一个妥协的观点:改革初期或过渡阶段,可以参与,但必须受到严格约束和监管。严格约束是指这类售电公司必须独立运作,不能允许输配售一体或配售一体的混业经营公司存在;同时,对搭车输配垄断业务开展售电业务以及关联交易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严格监管。
【售电主体四】保底供电商即电网企业。按照规定,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继续执行政府定价。在所有用电还不能全部市场化的情况下,电网公司作为保底供电商,负责按政府定价向此类用户开展售电,当然对应的电网购电也不应该市场化。
■售电这口饭,怎么吃?
和众多商品市场一样,电力市场也分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批发和零售的区别在于量的多少而已。一般而言,大的电能交易都会通过发用直接见面的批发方式开展;对于不愿意或不允许参加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用电量相对少),只能通过零售市场开展电能交易。
下面仍然按照上述售电主体的分类,分别说明售电业务如何开展。
【发电企业】一般而言,发电企业售电不需要购电。不管是对用户还是对作为经销商的售电公司,发电企业首先是以批发方式售电。按照常识,发电企业可以采取批零兼营方式,即发电企业的所有市场售电都可以不通过经销商,而由其与用户直接见面实现交易。经销商能干的,发电企业也能干。而且,发电企业搞零售业务,其风险反倒比经销商的少,因为发电企业开展零售只要接受售价即可,而经销商却始终面临购售差价的风险。除非发电企业嫌零售麻烦。事实上,发电企业如果对开展零售没有把握的话,可以通过收购或参股优秀零售商等方式实现对零售市场的拓展和进入。
【独立的售电公司】赚取购售电差价是所有此类售电公司生存的根本。这也是零售商面临的问题:他们必须按照变动的价格在批发市场购电,然后再以固定的价格向小用户零售。所以有人戏言,零售商是一帮自以为比别人聪明的人,而且富有冒险精神。的确,不然只要有钱能够准入谁都能够赚钱,生机勃勃的零售市场如何实现?至于当下炒得很热的增值服务一类的业务,大家想想,增值业务对零售商而言,首先意味的是成本的支出,而不是不确定的增值收入。相比发电企业,在售电市场,零售商仅仅是一个配角;这一点,在国外市场也被证实,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是一个可以带来高回报、稳定收益的投资领域。零售商进入零售业务,必须做好 “砸钱”的准备。
【电网背景的售电公司】前面讲过,对此类售电公司必须受到严格约束和监管,严格防止区域售电市场出现“配+售”小垄断或“输+配+售”大垄断。否则,不要说独立的售电公司,就是堂堂的发电企业,其终端用户市场也将受到此类售电公司的蚕食。可以想想,电网企业作为区域唯一供电者,在向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的同时,意味着拥有客户大数据资源,即便允许共享,电网企业也是进水楼前先得月,或者也会内外有别。做为用户,电能价格当然是考虑的重点,但也还有质量保证和服务便利等方面的考虑以及担心。此外,如果售电公司能从发电企业大量批发电能,又同时能够向用户等量销售电能,那么这个市场一定有问题,这个问题就是是谁能够对发用电双方进行隔离;多年来,部分跨省区电能交易就存在受电省电网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赚取购售差价问题,这一问题得到监管机构的证实。
综上,发电企业坐拥电能商品货源,电网企业在客户大数据方面具有先天优势,而独立的售电公司的确需要练就一套勇闯天涯的“秘籍”。
得资源者得天下?得用户者得天下?还是垄断地位得天下?我们拭目以待!
■尾声
稍微留心一下,可以发现,目前已经成立的两种售电公司值得引起各位的注意和反思:一类是地方政府主导地有点拉郎配似的售电公司,地方政府的提议能够很快得到大家的响应;另一类是配售一体的售电公司,事实上发电集团无不对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情有独钟。悄悄地进村,开枪的不要!这背后的动机和目的瞒不过明眼人,难道不能够引起政策制定者的警觉吗?
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而要防止电改细节中出现魔鬼,需要坚守9号文给出的底线。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 赵克斌)
转自 迅腾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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