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佳节将至,月饼市场逐渐升温。在这传统的节日里,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不管是跟客户联络感情,还是向员工表达关怀,月饼都是绝佳的选择。小小的月饼,承载着浓浓的心意,但在其背后,却隐藏着无情的税务风险,企业处理稍有差池,节后各种问题可能接踵而至。怎样才能避免这些风险呢?
部分企业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月饼馈赠客户属于无偿赠送的情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资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货物,因此,需要按照月饼公允价格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赠送月饼行为,送礼的对象仅限于特定范围,目的是为了与客户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属于无偿赠送的情形,另一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人消费,实际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以,将月饼赠送客户,实为交际应酬方式,属于个人消费范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正确做法应该是不抵扣该部分进项,同时无需申报销项。
将月饼用作员工福利发放增值税处理则较为简单,该行为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情形,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具体税务处理与个人消费相一致。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用于交际应酬,或用于职工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显然,企业将月饼用于交际应酬及员工福利,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栏目填报相应金额。视同销售成本比较简单,以月饼的购入价填列即可,但对于视同销售收入,究竟该如何确定呢?828号文同样给出了答案,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是,不管是用于交际应酬,还是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方面,都存在扣除限额。
如用于交际应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用于职工福利:根据其经费来源不同,具体扣除限额有所区别:如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则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属于工会经费支出,则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建议企业根据月饼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核算,分别归集到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项目,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限额扣除,避免不按规定进行列支所引致的税务风险。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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