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贵性侵幼女提供免死牌的“嫖宿幼女罪”终于被废除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在表决稿中被删除。嫖宿幼女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以后对这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正义的胜利!大快人心!
我不知道当年是怎么样弄出这么一个畸形的法律出来的,但是我严重怀疑是某些法痞的功劳,从这些年来他们不遗余力地推动贪官免死,推动免除死刑,推动卖淫嫖娼合法化,我越来越相信当年这个畸形的法律出台既可能是立法的偏颇,也可能属于立法腐败——即通过法律的手段让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非罪化、轻罪化。
因为当时从刑法中单独弄出个“嫖宿幼女罪”据说是考虑到“社会上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交易”的新情况。
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长主持出台司法解释,如未满十四岁幼女外表明显成熟或谎称年龄使行为人误以为其已满十四岁,那么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该解释后来引起了巨大争议,实践效果也不好,于当年8月暂停执行。
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是嫖客和那些性侵幼女的达官贵人,他们仗着有钱有权,铤而走险,去一次次尝试“破处”的快乐,一旦被抓,就争取“嫖宿”保命,然后再花钱摆平有关方面减刑,而幼女受到肉体和心灵双重伤害。
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以后,凡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行为人使
用了什么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决定的。
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在那些达官贵人中的畜生头上重新悬起利剑。当然,他们可以因为慑于法律的威力而收回伸向幼女的魔爪,这么一来,就可以收到保护幼女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对净化社会风气产生深远影响。
人民大众开心之日,就是一小撮畜生难受之时。我们不妨看看又将会有哪些活宝跳出来对此发表奇谈怪论,评头品足! (民族复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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